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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8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王富清、王正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王富清,王正富,王晓富,陶珍芬,王月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路金商初字第862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法定代表人:金时江。委托代理人徐美珍(身份证号码3326031966********)(特别授权代理)。被告王富清。被告王正富。被告王晓富。被告陶珍芬。被告王月飞。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合作银行与被告王富清、王正富、王晓富、陶珍芬、王月飞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未向本院提出缓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陆金镔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代书记员 泮婷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