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行初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溆浦县卢峰镇长乐村七组与溆浦县人民政府资源行政管理-林业行政管理一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溆浦县卢峰镇长乐村七组,溆浦县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怀中行初字第100号原告溆浦县卢峰镇长乐村七组。代表人王易福,组长。委托代理人阳方兴,湖南溆浦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赵旭东。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住所地溆浦县卢峰镇胜利街。委托代理人舒武生,系溆浦县人民政府党组成员。委托代理人李平生,系溆浦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原告溆浦县卢峰镇长乐村七组因要求确认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确认对菜地防水墙、防护林地上附着物没有补偿违法及行政补偿纠纷一案,于2015年7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23日立案后,于2015年8月5日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代表人王易福、委托代理人赵旭东、阳方兴,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的委托代理人舒武生、李平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2013年11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以(2013)政国土字第216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审批同意溆浦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项目征收溆浦县长乐村集体土地8.7201公顷,合计130.8亩,原告集体土地22.5723亩在征收范围之内。原告溆浦县卢峰镇长乐村七组诉称,其位于溆浦县城东郊区,在1958年被确定为城区居民蔬菜基地,政府为村民提供粮食指标。市场经济转为个体化时,政府不再供应粮食指标,其仅靠人平0.17亩菜地,维持日常生活。2015年3月27日,被告以“溆浦县城东防洪大堤建设指挥部”名义,张贴了2015年2月27日的《征地告知书》,告知书确定征地面积120亩,征地补偿标准与法定标准不一致。但张贴日与公告日期相距30天,早已丧失提出异议和申请听证时间。被告不召开村民会议,剥夺知情权;由于村组干部舞弊,使被告对其土地上附着物不列入征地补偿范围。被告在三次公布征收土地花名册上,实为征地183.7171亩,没有对虚报冒领的行为予以纠正和处理。并按此数分户送达存折。被告在征收其菜地时,没有让其享有知情权,没有依法行政,且在征收丈量土地面积时,存在重大违法违纪行为,请求查明案情,确认被告在征收原告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责令依法纠正,维护其合法权益。请求事项:1、判决确认被告征收土地中行政管理违法,责令依法予以纠正;2、判令被告在征收原告生活来源之地时,实行先保后征,使原告长年生计有保障,后顾无忧;3、判令被告在征收土地时,对原告所修菜地防水墙,以地上附着物进行补偿。在本案庭审过程中,经合议庭释明,原告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确认被告没有对原告菜地防水墙、菜地防护林的附着物进行补偿违法。原告向本院举证如下:证据1、国务院、省、市、县有关征地文件,拟证明被告没有依法依规行政;证据2、村、组会议记录,拟证明村组干部不接受村民复查征收土地面积意见;证据3、证人证言10份及证人身份证明,拟证明征地人员同村组干部虚报征地面积。没有按会议决定复查征地面积,深夜发送征地款存折,隐瞒征地舞弊行为。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辩称,1、被告征收土地已经审批,用地手续合法有效;2、被告已落实社保费用;3、被告已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了以下证据、依据:证据1、(2013)政国土字第216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拟证明被告征地已经省政府批准;2、溆政办发(1988)76号,证据3、溆政办发(1988)119号文件,证据4、溆政办函(1996)23号通知,以上证据拟证明除原告22.5723亩土地外,被告所占用土地全部为国有土地;证据5、征地告知书,拟证明被告已履行公示程序;证据6、《城东防洪大堤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拟证明被告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证据7、县城防洪大堤建设城东段长东村长兴街征地各项补偿公示表,拟证明被告已将相关的征地补偿标准进行了公示;证据8、县城防洪大堤建设城东段长东村长兴街征地各项补偿一览表,拟证明被告已足额支付征地补偿款;证据9、溆浦县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溆浦县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和证据10、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拟证明被告的拆迁安置补偿标准符合国家政策规定;证据11、社会保险基金收款收据,证据12、关于2013年度第二批次建设用地项目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的说明,证据13、城市规划区内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落实情况审核表,以上拟证明被告已落实社保费用;证据14、征收土地面积丈量登记表,拟证明征收的土地面积无误;证据15、征收土地协议书,拟证明征地程序合法;证据16、溆浦县河道管理范围地形图,拟证明修建防洪大堤的用地范围是原来的河滩地系国有土地,与原告没有关系。经庭前交换证据和庭审质证,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对原告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对文件的时效性和关联性有异议,怀政发[2014]2号、怀政办发[2012]18号文件不适用溆浦县。证据2、真实性没有异议,关联性、合法性有异议,村组重大事项必须要2/3以上村民代表签字才能生效。证据3、对村民证人证言有异议,与本案的征地没有关联且不符合证据形式,不能作为证据采信。原告溆浦县卢峰镇长乐村七组对被告的证据的质证意见:证据1、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2、真实性和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3、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与长乐村7组无关;证据4、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5、真实性没有异议,合法性有异议,没有按时公布也没有在长乐村7组公开张贴,该公告书没有注明。证据6、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据7、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8、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9-10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无异议;证据11、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关联性有异议。证据12、真实性没有异议,对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13、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证据14、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但与本案没有关联;证据15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证据16、征地协议书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均有异议,没有指明征地范围。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一)原告证据:1-3组证据,不能证明原告证明目的,且与本案土地附着物菜地防水墙、防护林权属归谁、是否补偿无关,不予采信。(二)被告证据:1-16,能够证明溆浦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项目土地履行一定的行政程序,且与本案有关,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2013年11月18日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2161号《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审批单》,批准征收溆浦县卢峰镇长乐村、卢峰镇经济发展服务中心的集体土地。2015年2月27日,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发布溆防洪指(2015)第1号征地告知书并张贴,开始启动征地程序。同年2月27日,溆浦县县城防洪大堤建设指挥部对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印发《溆浦县县城防洪大堤建设指挥部城东防洪大堤项目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的通知,该通知明确了征收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成片果园、油茶园等经济作物补偿费标准、成片用材林补偿费标准、“三电”杆线补偿标准、溆浦县城防洪大堤工程城东项目零星果木、林木补偿标准以及坟墓搬迁补偿标准等。2015年4月22日、26日、28日,县城防洪大堤建设城东段长乐村长兴街征地各项补偿公示表,对所征收长乐七组村民土地面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及奖励予以一榜、二榜、三榜公示;随后,长乐村七组被征收土地部分村民将上述土地补偿、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等各自领取。2013年8月20日,溆浦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湖南省国土资源厅报告本次征收土地的社会保障安置情况,并于同年11月13日溆浦县土地储备交易中心以被征收土地每平方20元的标准为本次土地征收交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2434720元,并由溆浦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出具专款收款收据。本院认为,本案系确认对地上附着物没有补偿行为违法及行政补偿纠纷,针对原被告的诉辩主张,对本案作如下评述:(一)关于涉案土地性质及补偿标准不一致等问题。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2013)政国土字第2161号征收审批单的内容,涉案土地的性质为集体土地,对被征收的土地补偿应当适用集体土地的相关规定。在涉案地征收过程中,被告及其职能部门已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湖南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湘政发[2012]46号)及相关规定制定了征收土地公告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根据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标准,将原告征地土地补偿款、安置补助费、青苗费等补偿到位;原告在诉状中声称公告征地补偿标准与法定标准不一致、剥夺知情权以及村组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等违法乱纪行为,不属本案审理范围。(二)关于菜地防水墙等附着物补偿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本案原告未向法院举证证明菜地防水墙、防护林归其所有的权属凭证及菜地防水墙、防护林的范围、面积和位置,故原告要求补偿其所修菜地防水墙等附着物损失证据不足,依法不予支持。(三)关于社会保障安置的问题。湖南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年7月13日)第四条规定,“被征地农民可用发给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和土地补偿费缴纳个人应缴纳的养老生活保障费或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政府和集体负担的养老生活保障费和基本养老保险补贴)来源包括:1、征地时,各地可以征收不高于每平方米20元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要及时足额转入当地财政部门开设的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在本案中,被告溆浦县人民政府向本院提交的“溆浦县2013年度第二批次城市建设用地被征地社会保障金”,缴纳2434720元,证明被告已按规定为2013年度第二批次土地征收缴纳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金,并已转入社会养老保障专户。2013年度第二批次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已落实到位。现原告可以通过依法缴纳个人应缴纳的部分费用后予以参保。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先保后征,使其长年生计有保障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溆浦县卢峰镇长乐村七组的诉讼请求。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溆浦县卢峰镇长乐村七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尹卫红审 判 员  周 晓代理审判员  李容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代理书记员  肖丽红本判决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