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邱建兴与何锡康、王美燕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邱建兴,何锡康,王美燕,何继岚,周锡兰,何建光,温州市康霸洁具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开商初字第461号原告:邱建兴。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邵和敏、章魁者,系温州市永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何锡康。被告:王美燕,汉族住温州市龙湾区海城街道瑞祥大道807-809号。被告:何继岚。被告:周锡兰。被告:何建光,。被告:温州市康霸洁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州市龙湾区海城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美燕。本院在审理原告邱建兴与被告周锡兰、王国钗、何锡康、何建光,温州市凯列浦洁具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以已与被告和解为由,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现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邱建兴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6906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3453元,由原告邱建兴负担。审 判 长  陈露露人民陪审员  张洁嫚人民陪审员  高和燕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代书 记员  张赛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