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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65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银川兴吉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姜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6583号原告银川兴吉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西夏区。法定代表人王新兵,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史学萍,女,1979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告姜小平,男,195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银川兴吉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姜小平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银川兴吉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银川兴吉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银川兴吉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银川兴吉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包慧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刘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