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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通民初字第2382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北京奇佳联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北京潞城二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奇佳联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北京潞城二建建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字第23826号原告北京奇佳联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武兴路5号,组织机构代码76352301-0。法定代表人杨宏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怀玉,北京市合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潞城二建建筑有限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龙旺庄村委会三层301室、302室,组织机构代码10239257-8。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奇佳联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潞城二建建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奇佳联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奇佳联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奇佳联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五十元,由原告北京奇佳联合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梁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魏楚乔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