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保字第42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安福县宏龙矿产品有限公司与陈永德、王宁、将乐锦祥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明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三明市梅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梅执保字第424号原告安福县宏龙矿产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法定代表人余宏梁,经理。委托代理人曾永福、傅祚江,福建闽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永德,男,住三明市。被告王宁,女,住三明市。被告将乐锦祥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将乐县。法定代表人黄玉金,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安福县宏龙矿产品有限公司与被告陈永德、王宁、将乐锦祥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福县宏龙矿产品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永德、王宁、将乐锦祥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原告以其向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市分公司投保的保险金额为55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安福县宏龙矿产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陈永德、王宁、将乐锦祥矿业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5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余金花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杨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