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兴执字第200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宁夏国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程元存、曹慧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国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程元存,曹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兴执字第2009号申请执行人宁夏国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法定代表人卢浩,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程元存,男,1979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被执行人曹慧,女,198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申请执行人宁夏国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元存、曹慧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确定被执行人程元存、曹慧偿还申请执行人垫付款399442元,利息10173元,承担案件受理费7299元。申请执行人宁夏国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1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二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宁夏国禾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正就本案中所涉及的《营业用房摊位租赁合同》进行诉讼,诉讼尚未结束;因该诉讼结果与本案的关联较大,直接影响本案的执行,故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法院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相关诉讼结束后再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兴民商初字第79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怀智审 判 员 弥天亮代理审判员 麻艳彬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马 健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