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夏商一初字第1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与赵连军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赵连军,曲自兴,曲自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商一初字第106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住所地为夏津县。法定代表人:李珺,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郭尚杰,男,汉族,1968年9月1日出生,住夏津县,系原告公司客户经理。被告:赵连军,男,汉族,1972年6月23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曲自兴,男,汉族,1968年7月18日出生,住夏津县。被告:曲自祥,男,汉族,1960年3月27日出生,住夏津县。三被告委托代理人:杜煜,山东法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诉被告赵连军、曲自兴、曲自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夏津县支行撤回对被告赵连军、曲自兴、曲自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275元。审 判 长 高 升人民陪审员 王 凯人民陪审员 苗金锋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孙兴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