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419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唐忠良诈骗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419号罪犯唐忠良,男,1975年7月23日出生,回族,河南省博爱县人,小学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26日作出(2012)济刑初字第298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唐忠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6年7月19日止。宣判后,2013年1月11日入狱服刑改造。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唐忠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唐忠良2012年3月27日,谎称其能把未到期的承兑汇票换成现金,从被害人卢某某处取得一份金额为10万元,2012年7月6日到期的承兑汇票。2012年3月29日,被告人唐忠良经过李某某将该汇票兑换成97000元现金,在被害人卢某某催要时谎称未兑换;在卢某某多次讨要现金的情况下,被告人唐忠良谎称自己办理贷款需要30000元现金,贷款后可以还卢某某人民币13万元。2012年4月23日,卢某某将现金30000元交给唐忠良,唐忠良将30000元用于其他支出。被告人唐忠良系自首。罪犯唐忠良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6次,被评为监狱级改造积极分子1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唐忠良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唐忠良自入狱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唐忠良准予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2年7月20日起至2015年11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靳 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