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西执字第1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刘文芳与刘坤堂、刘献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文芳,刘坤堂,刘献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执字第165-3号申请执行人刘文芳。被执行人刘坤堂。被执行人刘献东。刘文芳诉刘坤堂、刘献东提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西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 刘坤堂、刘献东赔偿申请人刘文芳40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现查明被执行人刘坤堂外出无下落,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4)西民初字第68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赵庆宏审判员郭永刚代理审判员郭智慧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许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