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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明执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景乐、葛庆云与张运生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802号申请执行人:张景乐。申请执行人:葛庆云。被执行人:张运生。申请执行人张景乐、葛庆云与被执行人张运生赡养费纠纷一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执行人张景乐、葛庆云提起申请的标的额暂无法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景乐、葛庆云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任 仁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