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明执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张景乐、葛庆云与张运生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明执字第00802号申请执行人:张景乐。申请执行人:葛庆云。被执行人:张运生。申请执行人张景乐、葛庆云与被执行人张运生赡养费纠纷一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发现申请执行人张景乐、葛庆云提起申请的标的额暂无法明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本案中申请执行人张景乐、葛庆云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怀宁审判员 任 仁审判员 王惠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崔琪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