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0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李某甲与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阳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阳新民三初字第00204号原告李某甲,女。委托代理人李晓波,湖北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徐某,男。被告陈某,女。原告李某甲诉被告徐某、陈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查明,陈某与徐某系夫妻关系。2014年8月28日,徐某、陈某因巨额欠款不能偿还,徐某虚构阳新县兴国镇李家湾锦绣城正街门面18个系其所有的事实,隐瞒真相,与案外人邹某、邹某甲签订《门面抵押借款合同书》,为该笔借款提供虚假担保。2014年11月14日,徐某虚构阳新县兴国镇李家湾锦绣城正街门面2个系其所有的事实,隐瞒真相,与案外人邹某签订《门面买卖合同书》骗取借款。另查明,徐某以上所借款项,皆由陈某收取。徐某、陈某在外欠巨额债务不能偿还的情况下,仍然大肆借款并签订借款合同或出具借条。本院认为,本案涉嫌合同诈骗犯罪,属刑事案件范畴,原告的诉讼请求非民事诉讼调整。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李某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5,608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曹树才审 判 员 刘细刚人民陪审员 柯于桂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徐志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