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平民初字第0222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原告潘可可诉被告赵红晓、巫永丽、张秋阳、李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可可,赵红晓,巫永丽,张秋阳,李开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平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平民初字第02221-2号原告潘可可,女,回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赵红晓,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被告巫永丽,女,汉族,住平舆县。被告张秋阳,男,汉族,住平舆县。被告李开军,男,汉族,住河南省平舆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潘可可诉被告赵红晓、巫永丽、张秋阳、李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赵红晓所有的位于平舆县挚地大道北段东侧的房产一套,房产证号为平舆县房权证字第200805**号,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赵红晓所有的位于平舆县挚地大道北段东侧的房产一套进行查封(房产证号:第200805**号)。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拍卖、抵押及办理过户手续。二、对原告潘可可提供担保位于平舆县富舆大道中段北侧明都佳苑的房产一套进行查封(房产证号:2014011**号)。查封期间,不得进行转让、拍卖、抵押及办理过户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的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李永慧审判员 崔新民审判员 张文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黄文娟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