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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汤瓦民初字第27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申某某诉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汤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汤瓦民初字第273号原告申某某,女,1978年5月5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乔海俊,汤阴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李某某,男,1976年3月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申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申某某于2015年11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申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申某某负担。审判员  石红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高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