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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执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邱炳华与丘明强维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炳华,丘明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983号申请执行人邱炳华,男,1954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执行人丘明强,男,1984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上杭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邱炳华与执行人丘明强维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丘明强在交管部门登记有车辆信息,本院于2015年8月12日依法到龙岩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对其所有的车牌号为闽FEC7**车辆进行查封,限制其办理该车的买卖、转让过户手续,其余被执行人丘明强在银行、房产、工商、国土部门查无财产登记信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执字第983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今后举证被执行人尚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志明审判员  张兴发审判员  蓝树高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王玉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