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大冶执字第00648-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与大冶市永兴纸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执字第00648-2号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被执行人大冶市永兴纸业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国网湖北省电力公司大冶市供电公司与被执行人大冶市永兴纸业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额166259.66元,未结标的额166259.66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鄂大冶执字第00648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杨裕春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刘志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