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中执字第00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宋辉与宿州市鸿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辉,宿州市鸿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181-1号申请执行人:宋辉,男,1982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被执行人:宿州市鸿昊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法定代表人:赵忠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梁兴干,该公司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16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23日委托安徽盘龙企业拍卖集团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宿州市人民南路东侧、外环二路北侧“中部鞋都”鞋材交易市场公寓式办公E区1#、3#楼、D区1#、2#楼商业裙房,22间商品房予以拍卖,但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执行人宋辉申请以该次拍卖确定的保留价1675万元接受拍卖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宿州市富通置业有限公司位于宿州市人民南路东侧、外环二路北侧“中部鞋都”鞋材交易市场公寓式办公E区1#、3#楼、D区1#、2#楼商业裙房,22间商品房作价1675万元,交付申请执行人宋辉抵偿债务。申请执行人宋辉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房地产管理机构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艳峰代理审判员 赵 路代理审判员 任鹏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宋宁昌附与本案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拍卖时无人竞买或者竞买人的最高应价低于保留价,到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申请或者同意以该次拍卖所定的保留价接受拍卖财产的,应当将该财产交其抵债。有两个以上执行债权人申请以拍卖财产抵债的,由法定受偿顺位在先的债权人优先承受;受偿顺位相同的,以抽签方式决定承受人。承受人应受清偿的债权额低于抵债财产的价额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内补交差额。第二十三条拍卖成交或者以流拍的财产抵债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并于价款或者需要补交的差价全额交付后十日内,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第二十九条动产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其所有权自该动产交付时起转移给买受人或者承受人。不动产、有登记的特定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拍卖成交或者抵债后,该不动产、特定动产的所有权、其他财产权自拍卖成交或者抵债裁定送达买受人或者承受人时起转移。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