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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91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22

案件名称

周海潮抢劫罪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肇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海潮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肇中法刑执字第3917号罪犯周海潮,男,1986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初中文化,现在广东省四会监狱服刑。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0月19日作出(2011)佛南法刑初字第15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海潮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12000元。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周海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刑期执行至2022年5月12日。执行机关广东省四会监狱因罪犯周海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10月8日提出建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海潮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嘉奖25次;2014年2月获得表扬;2014年8月获得表扬;2015年2月获得记功;2015年3月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2015年7月获得表扬;已缴纳罚金120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罚款收据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海潮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已全部履行财产刑。监狱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但鉴于其属严重暴力犯,对其减刑幅度依法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海潮予以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执行至2021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邱杏花审 判 员  文翠芳代理审判员  苏振业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陈健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