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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柯执民字第373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绍兴市凯瓦隆化工有限公司与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绍兴市凯瓦隆化工有限公司,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绍柯执民字第3737号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凯瓦隆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法定代表人:傅国琴。被执行人: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法定代表人:姚荣根,该公司董事长。申请执行人绍兴市凯瓦隆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绍柯商初字第268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15年10月30日立案并指定执行员戴张奎执行本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绍兴茂盛化纤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在第三人处有可得的租金。申请执行人同意将可得的租金与其他债权人进行分配并达成分配方案。据此,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要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绍柯执民字第3737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戴张奎审判员  章亚伟审判员  周 虎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陈姗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