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朝民初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李文波与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文波,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朝民初字第1543号原告:李文波,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南湖新村中街48号。法定代表人:范东超,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文波诉被告长春信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文波经本院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李文波负担。审 判 长 王贵甫审 判 员 汪 锋人民陪审员 刘德仁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 记 员 苏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