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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42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6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高运森盗窃一案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焦审监一刑执字第1422号罪犯高运森,男,195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河南省登封市人,初中文化,现在河南省焦南监狱服刑。河南省焦作市中站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3日作出(2011)站刑初字第4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高运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7年1月20日止。宣判后,2011年5月11日入狱服刑改造。该犯历经减刑1次,于2014年1月21日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6年1月20日止。刑罚执行机关河南省焦南监狱提出对罪犯高运森减去有期徒刑三个月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10月1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被告人高运森2010年5月12日中午,伙同他人预谋后,于次日凌晨2时许,在焦作市中站区许衡办事处西冯村村南焦克路北侧,从窨井内将焦作市电信分公司中站营业部的通讯电缆拖出260米,截断后装到车上盗走卖掉。2010年6月3日,被告人高运森伙同他人预谋后,于次日凌晨1时许,将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北朱村北的中国移动通讯基站内的24块固定型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的连接线全部剪断准备盗走,后因有车辆驶来遂弃车逃跑。综上,被告人高运森参与盗窃2起,价值44948元,其中既遂价值36223元,未遂价值8725元。罪犯高运森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够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受连续表扬4次。刑罚执行机关提请对罪犯高运森减刑,已经过分监区集体评议、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后公示二日、刑罚执行科审查、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公示五个工作日、监狱长办公会决定,并书面通报和邀请驻狱检察人员现场监督评审委员会评审活动等程序。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减刑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罪犯改造评审鉴定表、关于提请减刑经过程序的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运森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根据其改造表现和所犯罪行及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运森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二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0年10月21日起至2015年11月2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彩霞审判员  郭 艳审判员  梁晓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六日书记员  靳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