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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津法环民初字第000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漆春燕与罗泽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春燕,罗泽红

案由

环境污染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津法环民初字第00027号原告:漆春燕,女,汉族,1987年2月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告:罗泽红,男,汉族,住重庆市江津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春燕诉被告罗泽红环境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春燕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漆春燕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春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漆春燕承担。审判员 唐 意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昱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