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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雨刑速初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蒋震与被告武汉亿牧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武汉亿牧农业科技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雨刑速初字第43号公诉机关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廖某,男,1973年5月18日生,汉族。2015年8月11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5日经该局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沈立明,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以宁雨检诉刑诉(2015)2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本案适用刑事案件���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8月11日13时10分,被告人廖某驾驶牌号为苏A×××××号小型普通客车,沿本市雨花台区雄风路19号-29店铺门前道路由南向北起步行驶时,车头左前侧撞到蹲在店铺门前的被害人谢某(2011年2月生),致其摔倒后被该车左前轮碾压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谢某符合交通事故致胸腔脏器损伤而死亡。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八大队认定,被告人廖某承担此事故全部责任。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廖某送被害人致本市雨花台区梅山医院抢救,并在该院等候时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廖某具有自首和赔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被告人廖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廖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韩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见习书记员 夏   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