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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执字第327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孙金将与丁乃义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执字第327号申请执行人:孙金将,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丁乃义,男,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刘爱华,女,汉族,现住址不详。。被执行人:宁治恒,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刘学保,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孙金将与被执行人丁乃义、刘爱华、宁治恒、刘学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丁乃义、刘爱华、宁治恒、刘学保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付申请人款项400000.00元、案件受理费、执行费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利息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09)周民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洪磊执行员  沈 中执行员  于海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东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