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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夏法恢执字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孙士湖与于明国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士湖,于明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夏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夏法恢执字第134号申请执行人:孙士湖,男,1975年9月21日出生,住夏津县。被执行人:于明国,男,1953年7月13日出生,住夏津县。本院在执行孙士湖申请执行于明国欠面粉款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于明国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如果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同时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夏商一初字第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华杰审判员 :赵海宁审判员 : 杜 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周建坤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