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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源民初字第1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8-04-03

案件名称

郭生贵与罗全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生贵,罗全来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晋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源民初字第1059-1号原告郭生贵,男,1958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晋中市榆次区张庆乡小张义村农民。被告罗全来,男,1970年9月2日出生,汉族,太原市晋源区姚村镇姚村农民。委托代理人郭常云,山西柯瀛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郭生贵诉被告罗全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齐万喜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郭生贵、被告罗全来及其委托代理人郭常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郭生贵诉称,被告罗全来与清徐县人陈建刚在晋源区姚村镇姚村医院后面合伙经营一奶牛场,原告于2011年开始给被告与陈建刚送牛饲料,开始的饲料款被告与陈建刚都已付清。2013年被告罗全来与程建刚解除合伙经营,原告从2013年-2014年上半年陆续给被告罗全来送牛饲料80.89吨,每吨2850元,共计饲料款228940元,被告一直以没钱为由未能给予原告,后被告于2014年9月20日给原告打一白条,承认收到老郭(原告郭生贵)饲料票64.89吨,每吨2850元,共计欠原告饲料款184940元。另有16吨牛饲料每吨2750元共计44000元,被告不予承认(原告有送饲料的出库单伪证)。为此,原告特向贵院起诉,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给付原告饲料款2289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认为,根据被告罗全来提供的山西来誉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山西来誉畜牧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06年3月10日,被告罗全来代表山西来誉畜牧科技有限公司与原告郭生贵进行了饲料的买卖结算。且原告在庭审中不同意变更被告,故现原告要求被告罗全来给付饲料款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生贵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实交纳2367元,退回原告郭生贵。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齐万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宇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