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泊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石家旗与卜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旗,卜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石家旗。被告卜凡。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