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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泊民初字第2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石家旗与卜凡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泊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家旗,卜凡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泊民初字第2388号原告石家旗。被告卜凡。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石家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8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宋学亮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郭娜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