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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执字第00944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杨善峰与杨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善峰,杨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广执字第00944号申请执行人杨善峰,男,住安徽省广德县。被执行人杨彪,男,住安徽省广德县。申请执行人杨善峰与被执行人杨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50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257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彪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本裁定作出后,今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依据本裁定,依法重新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期限的限制。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徽省广德县人民法院(2015)广民一初字第007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冰审判员 闻 剑审判员 杨骏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游来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