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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26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胡国红、郭亚军与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新村街办事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江岸行初字第00263号原告胡国红。委托代理人张学逊(一般授权代理)。原告郭亚军。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新村街办事处,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二七北路17号。法定代表人陈荃,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谢鹏飞(一般授权代理),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袁从国(一般授权代理),系该办事处人武部部长。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六合路1号。法定代表人黎东辉,系区长。委托代理人陈晖(一般授权代理),湖北重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威(一般授权代理),系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胡国红、郭亚军诉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新村街办事处(以下简称新村街办事处)、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后,向被告新村街办事处、区政府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等相关诉讼文书,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唐玲莉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国红的委托代理人张学逊、原告郭亚军,被告新村街办事处的委托代理人袁丛国、谢鹏飞,被告区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张威、陈晖到庭参加诉讼。审理中,原告胡国红、郭亚军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胡国红、郭亚军的撤诉申请,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胡国红、郭亚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邮寄送达费人民币40元,合计人民币65元由被告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政府新村街办事处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唐玲莉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东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