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观执字第0081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陈凤英与天柱山建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凤英,安徽省天柱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观执字第00810号申请执行人:陈凤英,女,1939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迎江区。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柱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花亭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生效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安徽省天柱山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2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文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徐华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