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霍执字第00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8-09-07
案件名称
李新后、刘家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新后,刘家英,余金辉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霍执字第00461号申请执行人:李新后,男,1954年12月3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刘家英,女,1952年3月16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被执行人:余金辉,男,1981年2月20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址同上,系上述被执行人刘家英之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新后与被执行人刘家英、余金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霍民二初字第00305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陈兵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