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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郭乙、孟丙、孟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郭乙,孟丙,孟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地梅河口市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刘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甲,该单位信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郭乙,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孟丙,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孟丁,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3)梅民初字第952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被告郭乙、孟丙、孟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乙、孟丙、孟丁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欣审 判 员  王海乙代理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陶铸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