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梅执字第89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6-01-3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郭乙、孟丙、孟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郭乙,孟丙,孟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8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住所地梅河口市东大街。法定代表人刘某,行长。委托代理人张甲,该单位信贷。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执行人郭乙,男,1971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孟丙,男,1975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被执行人孟丁,女,1969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梅河口市。本院在执行(2013)梅民初字第952民事判决书、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支行与被告郭乙、孟丙、孟丁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郭乙、孟丙、孟丁暂无执行能力,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做出的(2013)梅民初字第95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王伯欣审 判 员 王海乙代理审判员 郭志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陶铸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