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川行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行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行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淄川松龄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其雪,局长。被执行人:张行梁。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行梁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川卫计征决字(2015)69-A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支付社会抚养费的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行执字第18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白佳海审 判 员 孙苗苗人民陪审员 张贤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