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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川行执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行梁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张行梁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川行执字第181-1号申请执行人: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淄川松龄东路3号。法定代表人:张其雪,局长。被执行人:张行梁。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张行梁社会抚养费征收一案,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作出的川卫计征决字(2015)69-A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淄川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履行支付社会抚养费的能力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2015)川行执字第18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执行。审 判 长  白佳海审 判 员  孙苗苗人民陪审员  张贤斌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玲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