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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65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杭州之江度假区宝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外桐坞村村民委员会与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外桐坞村村民委员会、仇宏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之江度假区宝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外桐坞村村民委员会,仇宏昌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泗民初字第653号原告:杭州之江度假区宝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法定代表人:方宝强。委托代理人:华文龙、沈海江。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外桐坞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仇维胜。被告:仇宏昌,男,1962年10月3日出生,住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外桐坞村外桐坞4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杭州之江度假区宝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诉被告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外桐坞村村民委员会、仇宏昌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杭州之江度假区宝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杭州之江度假区宝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杭州之江度假区宝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预收1963元,应收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杭州之江度假区宝强建筑设备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庞邦彩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胡荧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