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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汉执字第28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民三庭与李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滨汉执字第2823号申请执行人民三庭。被执行人李树东。原告天津滨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杨家泊支行与被执行人李树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362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本院(2015)滨汉民初字第282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董跃军审 判 员  孙建华人民陪审员  朱焕芹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李合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