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大少民初字第12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2-09
案件名称
原告蓝永玉与被告吴绍超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蓝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大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少民初字第121号原告:蓝某某,女,1976年7月18日出生。被告:吴某某,男,1974年1月29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蓝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蓝某某以其欲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蓝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许剑萍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李晓萍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