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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刑初字第2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6-01-26

案件名称

谭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某

案由

非法占用农用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扎刑初字第266号公诉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谭某某,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于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达斡尔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同住址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7月10日被扎兰屯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7月23日被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0月21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其住所候审。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以扎检公诉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10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裁判,于2015年11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丽梅、代理检察员王官巍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谭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4年间,被告人谭某某在无林业主管部门合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多次使用自家四轮车带自动犁和大耙擅自开垦位于扎兰屯市萨马街鄂温克民族乡团结村六组的国有林地及防护林共计22.17亩。上述事实,被告人谭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齐某某、鲍某某的证言,到案经过、户籍证明、林权登记现地调查表、农村集体土地承包合同、林权证、防护林造林合同书,鉴定意见,现场勘查报告、现场照片,被告人谭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谭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占用的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应予支持。被告人谭某某自愿当庭认罪,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谭某某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罚金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呼伦贝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马维峰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石海娟附:本判决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改作他用,数量较大,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在非法占用的林地上实施建窑、建坟、建房、挖沙、采石、采矿、取土、种植农作物、堆放或排泄废弃物等行为或者进行其他非林业生产、建设,造成林地的原有植被或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或者严重污染,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犯罪行为,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非法占用并毁坏防护林地、特种用途林地数量分别或者合计达到五亩以上;(二)非法占用并毁坏其他林地数量达到十亩以上;(三)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数量分别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四)非法占用并毁坏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林地,其中一项数量达到相应规定的数量标准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且两项数量合计达到该项规定的数量标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