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牧执字第72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某己刑事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牧执字第723号申请执行人,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耿梅红,院长。被执行人,张某己。新乡市牧野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张某己刑事罚金一案的(2014)新牧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某己在监狱服刑,且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新牧刑初字第70号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种同刚执行员 郝建新执行员 李 涛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高新一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