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自民一终字第38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尹家华与吴涛、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自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尹家华,吴涛,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自民一终字第38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尹家华,男,1957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董平富,四川融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涛,男,197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崇州经济开发区宏业大道北段****号。法定代表人张勇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伟,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蜀汉路***号***层。负责人邱杰,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光霓,四川新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尹家华因与被上诉人吴涛、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尹家华的委托代理人董平富,被上诉人吴涛、四川刚毅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伟,被上诉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天府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光霓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在二审审理过程中,因出现新证据,致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2015)沿滩民一初字第32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自贡市沿滩区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陈 艳 珊代理审判员 欧阳干林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张 泽 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