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龙法执字第89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吴火友知识产权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吴火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惠龙法执字第892号申请执行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坪山新区。法定代表人;曾浩,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吴火友,男,(身份证号:×××3334),汉族,系博罗县罗阳镇友兴通讯店业主,经营场地:博罗县罗阳镇北门路169-179(3号、4号)。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惠中法知民初字第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吴火友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给申请执行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火友知识产权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5年9月23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赔偿经济损失6000元及案件受理费300给申请执行人深圳雷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支付本案申请执行费50元。被执行人已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交清案件标的款6300元,现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惠龙法执字第892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戴旭华审判员 林永明审判员 钟素文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罗 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