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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夹江执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袁玉兰金融借款合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夹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夹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袁玉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夹江执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责人:谢孔尧,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徐燕,系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员。被执行人:袁玉兰,女,住四川省夹江县顺河乡。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夹江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的内容为:“被告袁玉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2万元,并支付截止2014年3月24日的利息20247.91元,本息合计40247.91元。2014年3月24日以后的利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本判决指定的履行期间止。案件受理费806元,由被告袁玉兰负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借款2万元及利息,诉讼过程中垫付的案件受理费806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通过四川省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指挥中心查控平台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袁玉兰的银行存款信息、车辆登记信息、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显示:除袁玉兰有银行存款1万元外,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袁玉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向夹江县房地产管理所、夹江县国土资源局、夹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夹江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查询了被执行人袁玉兰的房地产登记信息、土地使用权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工商登记信息,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袁玉兰可供执行的财产。2015年9月16日,冻结袁玉兰的银行存款1万元,2015年10月23日,扣划袁玉兰的银行存款1万元至本院执行款往来账户,2015年11月3日划转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夹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2015年11月2日,将被执行人袁玉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5年11月4日,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进行了通报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夹江县人民法院(2014)夹江民初字第22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立案。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季 强审 判 员  周国庆代理审判员  张娜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