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歙执字第0048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与程建强、程灶根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程建强,程灶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歙执字第004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歙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歙县。负责人余翀,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程建强,男,住安徽省歙县。被执行人程灶根,男,住安徽省歙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歙县人民法院2015年9月14日作出的(2015)歙民二初字第0011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程建强、程灶根银行存款人民币5903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被执行人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王 炜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汪艳(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