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执保字第00495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匡兴军与江善文、晏光琴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匡兴军,江善文,晏光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执保字第00495号原告:匡兴军,男,1974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告:江善文,男,1968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凤形村二期安置区。被告:晏光琴,女,197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凤形村二期安置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匡兴军与被告江善文、晏光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匡兴军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被告江善文、晏光琴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匡兴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五十四条(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江善文、晏光琴银行存款人民币5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银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张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