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舟嵊民初字第146-1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嵊泗县洋城锦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嵊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嵊泗县洋城锦都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嵊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舟嵊民初字第146-1号原告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上虞市小越镇。法定代表人章又立,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林海伟,浙江晓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嵊泗县洋城锦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嵊泗县洋山镇府西路。法定代表人马晓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邱海刚,浙江名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马晓娟,该公司副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双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嵊泗县洋城锦都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对被告开发的位于嵊泗县洋山镇的东海锦都项目9#、12#商住楼装饰工程已完工装饰工程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故本案应予中止诉讼,待鉴定结果出来后再恢复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员 夏松飞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代书记员 沈 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