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贺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贺某。委托代理人王同海。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基于双方已和好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毕迪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