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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民初字第2080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贺某与杜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民初字第2080号原告贺某。委托代理人王同海。被告杜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于2015年1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某基于双方已和好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贺某负担。审判员  周运生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记员  毕迪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