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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江民一初字第1812号

裁判日期: 2015-11-04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广西南宁瑞思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徐庆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江民一初字第1812号原告广西南宁瑞思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友谊路东一里。法定代表人雷超林,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新洋,广西欣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朱懋伟,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徐庆红。原告广西南宁瑞思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徐庆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8日立案受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广西南宁瑞思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原、被告案外达成调解协议为由,于2015年11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广西南宁瑞思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南宁瑞思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广西南宁瑞思特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王小佳人民陪审员  唐耀华人民陪审员  卢瑞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书 记 员  郭时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