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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兰商初字第276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7-08-15

案件名称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张忠合、李小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张忠合,李小芳,杨有权,何举,张忠君,朱凤云,李万兴,张自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兰商初字第2766号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孙超,男,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职工,住。被告张忠合,男,1974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李小芳,女,1972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杨有权,男,1964年1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何举,女,1966年4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张忠君,男,1972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朱凤云,女,197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李万兴,男,1985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被告张自清,女,1987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兰陵县。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张忠合、李小芳、杨有权、何举、张忠君、朱凤云、李万兴、张自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11月4日诉来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托代理人孙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忠合、李小芳、杨有权、何举、张忠君、朱凤云、李万兴、张自清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称:被告张忠合于2014年3月24日在我社贷款30万元,约定到期日为2015年2月3日,由被告李小芳、杨有权、何举、张忠君、朱凤云、李万兴、张自清负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人及担保人拒不偿还。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5122元及利息29937元。被告未张忠合、李小芳、杨有权、何举、张忠君、朱凤云、李万兴、张自清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张忠合于2014年3月24日由被告李小芳、杨有权、何举、张忠君、朱凤云、李万兴、张自清担保,向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日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利率为11.000‰,按月计算利息。同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及最高额担保合同各一份。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仅偿还部分借款,余款285122元及利息29937元经���告多次催要,被告均以无款为由拒不偿还。原告据此诉至本院。上述事实,主要根据当事人陈述、庭审调查、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并经庭审审查后认定,其材料均已收录在卷。原告的证据系合法、真实的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本院对其证明力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张忠合由被告李小芳、杨有权、何举、张忠君、朱凤云、李万兴、张自清担保,向原告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300000元,约定借款日期自2014年3月24日起至2015年2月3日止,利率为11.000‰,按月计算利息。并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最高额保证合同,该两份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借贷关系依法成立,应受法律保护。合同签订后,原告如约履行了发放借款的义务。但被告张忠合在借款到期后未向原告足额偿还借款,其行为违反合同约定,被告张忠合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足额偿还借款本息,故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85122元及利息29937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被告李小芳、杨有权、何举、张忠君、朱凤云、李万兴、张自清作为该笔借款的担保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忠合偿还原告苍山县苍山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285122元及利息29937元(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起诉之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被告李小芳、杨有权、何举、张忠君、朱凤云、李万兴、张自清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不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6元,由被告张忠合、李小芳、杨有权、何举、张忠君、朱凤云、李万兴、张自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樊杰斌审 判 员  孔祥臣人民陪审员  王凤群二0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马永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