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潼执字第00318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姜华丽申请执行张宏南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姜华丽,张宏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318号申请执行人姜华丽,女,1977年9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张宏南,男,1985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临潼民初字第01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姜华丽于2015年6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张宏南归还申请执行人姜华丽人民币18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250元,公告费600元,负担执行费1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张宏南在外打工,经查询建行、工行、农行、信合、邮储、中行等银行,被执行人张宏南均无存款,又查询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均未找到被执行人张宏南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姜华丽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宏南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询申请执行人姜华丽同意终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318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左明利人民陪审员 孙耀军人民陪审员 邢少林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 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