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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广民终字第696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1-29

案件名称

广元康桥医院与蒲军、胡晓斌、金桂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元康桥医院,蒲军,胡晓斌,金桂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终字第69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元康桥医院法定代表人杨胜乾,系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张涛,四川慧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蒲军,男,生于1967年10月9日,汉族,初中文化。委托代理人胡容,广元市利州区工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晓斌,男,生于1970年12月28日,汉族,大学文化,医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桂蓉,女,生于1972年12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系胡晓斌之妻。上诉人广元康桥医院因与被上诉人蒲军、胡晓斌、金桂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2015)广利州民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依法改判。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17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广元康桥医院与被上诉人蒲军达成和解,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上诉人广元康桥医院向本院提交的撤诉申请真实自愿,双方达成的和解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元康桥医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上诉人广元康桥医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卫东审 判 员  刘 红代理审判员  谭晓菲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雪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