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672号
裁判日期: 2015-11-30
公开日期: 2016-04-19
案件名称
王学银与上海拓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学银,上海拓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闵民一(民)初字第22672号原告王学银。委托代理人仇迎春,上海源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拓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剑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玲娣,上海祺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学银与被告上海拓大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学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5元,由原告王学银负担。代理审判员 金 渊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熊亚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百度搜索“”